以案释法 警钟长鸣 ——永定区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刘某某犯受贿罪、行贿罪、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
2024-06-26 17:36:12
来源:湖南法治报 | 编辑:王辉 | 作者:代恋 | 点击量:7672
湖南法治报讯(通讯员 代恋)6月26日上午,永定区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受贿罪、行贿罪、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。张家界市委党校第78期处级干部进修班、张家界市烟草专卖局、张家界市永定区卫生健康局等单位近200人参与案件旁听。

被告人刘某某系某评估公司法定代表人。2017年上半年,刘某某通过某改造项目工作人员的帮助,承揽了该改造工程评估业务,并分别向工作人员行贿12万元、10万元。刘某某从该评估业务中获利97.13万元。
2017年底,刘某某伙同某改造项目工作人员为某医院提高征收拆迁款,共同收受90万元,刘某某从中收受60万元。
2018年、2020年,刘某某利用担任某项目征收评估机构的职务便利,为他人提高征收拆迁款,谋取不正当利益,先后收受15万元。
庭审中,公诉机关围绕案件事实出示相关证据。刘某某及其辩护人依次进行质证,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,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、罪名均无异议,且表示认罪认罚。
经合议庭合议后,当庭以受贿罪、行贿罪、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,依法追缴违法所得。
庭审结束后,审判长围绕本案案情现场开展以案释法,告诫在场人员要以案为鉴,谨记“不要伸手,伸手必被抓”的道理,要牢记党纪国法和为民服务的宗旨,坚定理想信念,提高自我约束能力,做到“常思贪欲之害,常戒非分之想,常怀律己之心,常修从政之德”,在思想和行动上筑牢拒腐防变的铜墙铁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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